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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天v堂一区导航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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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突发性事故,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实验室安全秩序,保障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照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特种设备是:压力容器:包括气体钢瓶、压力锅、高压灭菌锅等设备。指具有在高压、高温等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第三条 我校各实验中心所辖实验室内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购置、安装、使用、改装未取得国家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标准应当遵守国务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参加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与使用

第五条 特种设备购置、使用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并对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报废负主要责任。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结果合格,符合节能要求。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方案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拟定,做到优化配置、严格管理。

第七条 已购置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职责、应急预案,负责制定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放置在该特种设备附近位置确保使用者查阅。对本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购置、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使用条件、购置时间及安全管理员;

(二)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使用年限;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 购置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购置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经营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操作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动作平稳,减少震动和摩擦,避免压力升高,温度改变过快;严禁超出压力范围,超温、超载操作特种设备;实验前后注意检查阀门开关状态,并保证阀门开关顺序正确;随时监测巡查特种设备工作状态,工作条件变化情况;各类特种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远离射线、电磁波和震动源;气瓶外表上的标志和漆色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改动;气瓶中的气体不得用尽,以保证留有剩余压力;放置时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不得存放在一起,间隔距离应超过10 米,需要固定架的必须配置。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

(一)特种设备所配置的安全装置不正常;

(二)特种设备与其他设备连接部件或主要承压部件出现泄漏隐患,或是有“跑、冒、滴、漏”现象的;

(三)特种设备出现突然压力起伏,温度不能控制等现象,且有继续恶化迹象的、不能控制的;

(四)特种设备表面有划伤、腐蚀、断裂等损伤迹象的,出现变形、破裂、断裂的;

(五)不能辨明气瓶瓶身上的标示和漆色等安全标志。

第三章 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校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易于查询。

第十四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方可交与专门机构予与报废。

第十六条 在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或应急演练;积极参加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培训或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学校安全工作处汇报;学校安全工作处应尽快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