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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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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确保购置仪器设备的质量,做好检验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购置、发放( 包括自购) 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检验验收。

第二章 验收方式及验收人员

第三条 仪器设备检验验收分级进行。采用一级检验验收和二级检验验收方式。购置仪器设备单个或成批单位货值小于十万的,采用一级检验验收方式全检验收,二级检验验收方式抽检验收。购置仪器设备单个或成批单位货值大于等于十万的,采用一级检验验收方式全检验收,二级检验验收方式全检验收。

第四条 一级检验验收。由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提交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及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条 二级检验验收。一级全检验收合格后,由使用人及资产管理员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设备科进行登记后,通知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组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副处长、资产管理科、设备科、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及具体使用人参与,进行复验。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招标采购的批量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视情况,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外观检验验收:

(一)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二)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三)仪器设备验收,须做好现场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应拍照留据。

(四)仪器设备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数量检验验收:

(一)仪器设备的数量检验验收应以合同和装箱清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

(二)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装箱清单是否一致。

(三)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四)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验收:

(一)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安装试机。

(二)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按照仪器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检查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三)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验收记录,若发现仪器设备质量问题,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等。

(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可根据所购仪器设备情况,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与验收。

第四章 检验验收程序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应配合供货厂商将仪器设备送到使用部门,并对仪器设备的外观、数量情况进行记录,并报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的检验验收计划。

第十条 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数量检验验收时,由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现场开箱检验,并在资产管理平台上填写《河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验收是待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时间不低于两周,各种技术参数经检验符合要求,由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报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进行一级检验验收,验收合格后,均需在《河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名。需要二级检验验收的,在一级检验验收合格后,进行二级检验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副处长、资产管理科、设备科须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签名。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凭验收单、发票等相关凭证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报销手续。验收单需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存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招投标文件和仪器设备技术说明书为依据。认真核对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与合同的相符性;清点零配件、电源线、配套维修工具、试机用品、保修证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与装箱单的一致性。验收中若发现仪器设备存在技术参数不能达到标准,或者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附配件及技术资料不全等问题,应在《河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中注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及实验耗材、标本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7年5月2日